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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要求专项检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9:32 新华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对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目的是为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规范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悉,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是否严格掌握案件监督范围,有无漏案或突破监督范围的情况;是否对被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权利告知,有无漏告的情况;是否随机确定
参加个案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有无人为挑选的情况;是否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和出示证据,有无引导和诱导的情况;各省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的比例,有无人民监督员从未参加案件监督的情况。

  按照专项检查的部署,今年5月下旬至6月底,各级试点检察院将对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的情况进行自查;6月下旬至7月下旬,高检院将派调研组赴试点单位抽查;7月底前,各省级检察院要汇总本省检查情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写出综合性报告。

  此前,高检院办公厅还发出《关于2005年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坚定试点工作的信心,正确分析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这项制度。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进一步“防漏、防控、防滥”,防止试点检察院将“三类案件”中的个别案件不纳入监督程序;防止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过程中进行引导,影响监督员独立评议和表决;防止随意缩小和扩大监督范围,各行其是。为推动试点工作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各级试点检察院特别是“三类案件”较少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对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这“五种情形”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作者:宗边(责任编辑:熊红祥)(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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