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36小时内 房东得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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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07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王长春/王华友 本报讯福州市的出租房,只要有暂住人员入住,房主(业主)必须在36小时内到派出所登记和办证。未在期限内登记的,公安机关有权对房主处以罚款乃至责令停租。昨日开始,这项新规已在福州市区的宁化、岳峰、洪山、建新四个派出所辖区试行,并将于本月下旬开始在全市全面推开。
“目前,流动人口犯罪率占福州市刑事案件2/3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80%。”昨日,福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实行房主对暂住人员进行登记、办证,将大大提高暂住人员的登记率,这对预防、发现、控制、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确保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将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希望广大出租户能给予积极配合。 承租人登记改由房东办理 此次出租房管理的重大改变,在于以往由暂住人员自己到派出所登记、办证,改由房东履行这项责任。房主应及时登记承租的每一名暂住人员,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登记要求:暂住人员入住时,由房主(业主)在36小时内持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护照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办证。将暂住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服务处所在及入住日期等基本情况及时在《暂住人口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报备要求:暂住人员离开的,房主(业主)应在7日内向派出所民警或者协管员报告,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管理要求。 警方提醒,出租人(托管人)均为治安责任人,不应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房屋出租10日内,应到出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未及时登记公安有权处罚 警方提醒:出租房房主不按规定在限期内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房主未按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补办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房主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而之前没有登记出租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