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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断老案要用“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17 每日新报

  肇事司机撞人逃逸保险公司为伤者出钱张家民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2003年市民王先生被撞成重型颅脑损伤后,肇事司机驾驶车辆逃逸。为给王先生治疗,其家属共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按去年 5月1日废止的《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为其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但保险公司依据去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认为应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为王先
生垫付费用。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认定《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适用本案,并一审判令保险公司为王先生垫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18万余元。

  2003年 12月 3日,52岁的王某下班回家途中路过某银行时被一辆农用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下午6时许,王某被送到北辰医院治疗。因脑部损伤严重,该医院建议转往环湖医院。当晚8时王某被转至环湖医院。经该院诊断,王某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王某在北辰医院抢救期间花去医疗费750余元,在环湖医院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巨额医疗费使王某家一贫如洗。但由于肇事者已逃逸,一时无人为王某负担医疗费。而且出院后,王某一直意识不清,记忆几乎完全丧失。

  今年1月,王某的家属认为,原《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根据该规定,王某是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预付医疗费的。根据该规定,王某的家属与保险公司进行了接触,但得到的是否定的答复,于是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三点意见。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条例还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5月 1日施行。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虽然该案发生在 2003年12月3日,但原告提供的派出所函件,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抢救费的请求,以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都是在 2004年 5月1日以后。可见5月 1日之前该案并未处理,所以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应继续适用该案。

  被告方还表示,应不应预付、怎样预付医疗费是交管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事,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侵害,法律没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的请求权和起诉权。另外被告还认为,本案是“过失致人重伤案”,不是“交通事故逃逸案”。因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调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范围。

  法院认为,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后,肇事车辆逃逸,致使其在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无人承担。原告自行垫付后,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及公安部、中国人保公司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要求被告履行垫付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所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垫付原告出院前的全部医疗费。被告主张该案适用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因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系 2004年5月1日之前,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依照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解决。

  为何以旧法起诉

  原告王某的代理人、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孙贤勤在接受采访时说,原告于2003年被撞,所以本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目前本市还没有相关基金。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这也是原告依照旧法起诉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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