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在国内对审计移送案件线索标准作出细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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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2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日电据东方早报消息,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审计厅日前联合发布通知,首次在国内对审计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标准作了细划。 为更及时准确掌握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腐败案件线索,浙江省检察院、省审计厅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标准包括,审计中如发现个人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的;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
该省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约定,审计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查处的,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在审计结论作出后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各级审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将相关文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提供支持。(戴虹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