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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立法不是为了“观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46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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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5月31日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起草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许多与会专家提出,要避免“观赏性立法”(据《解放日报》6月1日报道)。

  何为“观赏性立法”?与会专家们列举了立法中种种“观赏性”现象,有的法规像文
件,看看没有一个字不对,却不知道规范的是谁;有的法规将一些公众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明文禁止,然而由于种种限制无法设置处罚,只起到一种倡导作用。被称为中国立法学之父的周旺生教授曾介绍,中国近20年来产生数以千万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绝大多数没有起到法所应起的作用;已制定的400多个法律中,司法机关经常据以办案的只有30多个,法院所适用的一般也不超过50个。就是说,不少法律法规,因操作性等方面问题,成了一种摆设。法治最实在的标志,不仅是指一定数量和规模适当的良法集群,更是指这些良法能得以良好实行。法治和人治、民主和专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和要不要法,而在于要法做什么。换言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于具体操作,而不是观赏。“观赏性”的立法一多,必然带来执行上的困难,还会使很多人误以为,法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是中看不中用的“花瓶”。正因如此,法律难以实行成了中国法治实际生活中的显豁病症。立法违背科学,立法观念、技术、制度的质量缺陷,使法先天不足难以实行,无疑是导致“观赏性立法”现象的重要原因。立法技术作为立法活动中最关键的环节,对立法质量以至整个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有非常直接和重大的影响,是立法者无可回避的议题。然而,目前不少立法者对此闻所未闻,对立法技术价值何在、如何运用等,知之甚少。他们把立法决策与政治决策、行政决策等同对待,在立法上不讲方略、不讲质量,只知规定有权如何、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不注意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怎样的细节责任,更远谈不上立法预测、立法协调、立法信息反馈、立法中的科技手段的应用等。放眼世界,没有哪个国家不注重立法技术而能使立法质量获得保障,然而在现实中,立法技术至今未能赢得我们某些立法者的青睐,不能不说是个遗憾。立法理念也是导致“观赏性立法”现象的因素。按理说,现实和民意,应是为什么立法的重要标尺,而在实际中,个别立法机关往往忽略这些最重要的元素,而主要按照领导意思去立法。出发点上的不足,必然导致一些法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让大量不合时宜的倡导性、宣示性规定充斥其中。法乃国之大事,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在于限制和约束某些不当行为,保证社会和谐有序运转。那些具有观赏性而缺乏操作性的“花瓶法”,不仅浪费大量的立法资源,更破坏了法的威严。笔者认为,这样的法越少越好,最好不搞。

  作者:兴安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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