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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具有开创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46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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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意味着“红头文件”将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据《第一财经日报》6月1日报道)。

  《行政诉讼法》修改稿突破了审查范围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大修”的亮点之一。现行《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也同时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诉讼,而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就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之一就是制定规章、决定、命令,同时这些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不能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的范围内,将不利于行政法的建设。当前,某些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仅仅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表现为制定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一些“红头文件”可能有失公平,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它的影响更深,可能会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持续、反复的损害。依法行政的要义,不单纯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同时也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要合法。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要合法。从行政法治的原理讲,行政法的要义就是限制和约束公权力,而司法审查是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重要防线,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其实是一种残缺的行政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将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到“红头文件”,实则是对行政诉讼原理和司法审查理念的科学回归,是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康复。当然,笔者认为在规定由检察院代表民意对“红头文件”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也应提倡公民以个人的名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权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倡导,不宜将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作为公民个人诉讼的前置程序。“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将开创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局面,因此,这次行政诉讼法的“大修”也更加值得我们期待。

  作者:刘武俊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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