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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金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5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增加了有关加大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处罚力度的内容。今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严惩。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个人处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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