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安局刑警支队因刑讯逼供案被取消评先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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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0:55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6月2日电(记者董智永)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6月1日召开全会,在研究2001年-2004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表彰名单时,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因在考评年度内发生了一起影响较大的刑讯逼供案件,被取消了评选资格。 据河北省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德兴介绍,他们在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名单进行审核时,发现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考评年度内发生了一起刑讯逼供案
2002年7月12日,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至该大队三楼办公室讯问。因李久明坚称此案与自己无关,聂晓东和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以及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侦查员宋金全等人对李久明进行了刑讯逼供。7月21日夜间,李久明受刑不过,承认此案系其所为。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万余元。李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此期间,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称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的事实。蔡明新的供述后被查证属实。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罪被提起公诉。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05年5月以刑讯逼供罪依法一审判决王建军、杨策有期徒刑2年,聂晓东、张连海、宋金全、卢卫东、黄国鹏同时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完)(责任编辑:廖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