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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市长厅长配车须备案 厅官配车不得超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1:38 东北新闻网

  厅(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得随意购置、更换小汽车!记者昨日从陕西省纪委获悉,陕西省将对厅(局)级主要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不备案者,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拨款或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厅级主要领导干部买车要备案

  据陕西省纪委党风室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得乘坐超标小轿车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通知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管理,陕西省纪委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厅级主要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市(区)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纪委书记,省委各部门正厅级领导干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厅局长、党组(委)书记,各人民团体厅级主要负责人,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对象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要事先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配车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厅级干部配车不得超27万元

  通知明确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拨款或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各市(区)委、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下属单位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执行购置和更新标准。

  据了解,陕西省厅(局)级领导干部购置、更换公务用车的标准是: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在27万元以内。

  对继续违规购买超标小轿车的,除对违规车辆予以收缴外,对批准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的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华网-华商报)[编辑: 张刚](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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