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须有律师在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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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1:52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成都6月1日电(任硌、聂敏宁)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6月1日起,四川省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同时开始实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规定。警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须有律师在场,司法机关须对涉案少年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社会调查,以便对其准确定罪量刑和实施帮教。 《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的
作为配套文件,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拒绝并擅自中止法律援助,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