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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拖欠工程款两年内必须还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3:40 桂龙新闻网

  为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就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有关事项作了新的规定。

  据介绍,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80%以上;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此外,将分类解决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比如,自治区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中,对于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将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对于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

  广西将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的担保管理。据介绍,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也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自治区要求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具体做法是,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本地区的有关网站上公布,严重者将在自治区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于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

  自治区政府将加大清欠力度,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

  南国早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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