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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全国率先实现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3:40 新华网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一直是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交警之间争议较多的环节。日前,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新的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6月启用。就事故处理的相关政策以及办理程序,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交警支队有关部门负责人。

  新系统计算数据一目了然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新启用的交通事故信息化处理系统,程序设计合理,技术先进可靠,将有效促进事故的处理,杜绝立案不实、办案不公、超期处理,减少纠纷。系统从规范损害赔偿项目、公开计算标准和计算公式入手,自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生成项目清晰、标准明确的计算清单,使当事人一目了然,从而实现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工作的“公开、公平、便民”。

  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大幅提高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公布的《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5月30日零时至2006年5月29日零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调整。将赔偿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赔偿金额大幅提高。赔偿的基本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以珠海市200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8347元计,当事人可获得赔偿金额约37万元。

  轻微损失可协商处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珠海私车增长迅速,新手上路日益增多,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交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若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不能及时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有两种渠道解决: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珠海交通安全条例7月实施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交警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应视事故具体情况处理。

  首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据了解,《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获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类似问题有更细致明确的规定,更具人性化。如认定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减轻比例不超过90%;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封闭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责,机动车一方也必须承担至少5%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将严惩

  交警告诫市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大交通事故目击证人、知情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尽可能记录肇事车辆牌号、特征并立即拨打122或8642642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举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当事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陈翩翩)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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