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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编织袋”真相大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4:1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昨日下午,合肥市环保局通报,造成“5·23间二硝基苯中毒事故”的违法责任主体已初步认定,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废固法》有关规定,将为事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合肥市疾控中心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性职业中毒事件。

  5月23日上午,本报记者接到举报有万余条剧毒编织袋流入合肥,并造成十多人中毒事
件后,立即在全市各媒体中率先展开调查和披露,并于24日上午将情况向市环保局通报,环保部门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4日下午,在肥西县公安局协助下,适时对江苏籍驾驶员徐勇及车辆暂时予以控制。25日中午,在环保执法人员全程监督下,清理现场。

  经调查,造成中毒事故的编织袋系海丰公司生产原料间二硝基苯的包装袋,海丰公司与日辉公司签订有间二硝基苯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包装袋由日辉公司送货车辆带回。日辉公司委托黄山市亚夏车队驾驶员徐勇送货,并要求其送货后带回此废弃包装袋至日辉公司,而18日中午,徐勇却将编织袋私自卖给废品收购站主陈协仓。

  合肥市环保局初步认定,此次事故的违法责任主体主要系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前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后者对其委托的车队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以及驾驶员非法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双方均违反了《废固法》,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目前,具体处理和处罚措施合肥市环保局正在拟订中,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金沙)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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