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领导干部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须引咎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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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19:29 新华网 | ||||||||
新华网河北频道6月2日电(记者杨守勇)河北省委日前决定,领导干部在经济项目建设、救灾防疫等工作中,如因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必须依程序引咎辞职。 河北省委办公厅近日正式下发了《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项目
近年来,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河北决定,领导干部如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有关情况,或者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一律引咎辞职。 同时,河北省的实施办法还指出,因工作失职,引发规模较大、行为激烈、持续时间较长的严重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或是领导干部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伤、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必须辞职。对影响稳定的重要信息迟报、漏报、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领导干部如负主要领导责任也要辞职。(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