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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纳入调整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3:36 东南早报

  《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9月1日起实施

  早报讯(记者康云)福建省广大消费者的手中又增添了一把维权的利器!昨日下午,新修改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三种医疗服务纳入调整范围

  此次修改最大的一个亮点是医疗服务纳入了《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实施办法》对三种医疗服务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亲属查询或复印,未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向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

  但是,《办法》也未将此前列入《办法(草案)》中规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可选择性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查目的,应当事先告知患者,并尊重患者的选择”的条款,这主要考虑这些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患者的选择通常不是最佳的治疗方案。

  消费者委员会职责定位明确

  《实施办法》确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定位,对消费争议的解决也进行了规范。对当前消费者广泛关注的一些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如教育培训、“霸王条款”以及消费纠纷中商品检测鉴定费用的承担等,《实施办法》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另外,举证倒置也被运用到消费纠纷当中。《办法》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下,并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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