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捐献遗体器官完全自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3:36 东南早报

  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早报讯(记者康云)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就一定能如愿吗?昨天(2日)下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下称《捐献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将对此有了专门的规定。

  要有捐献者同意证明

  《捐献条例》第17条规定: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没有配偶的,应有其父母或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应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没有任何亲属的,应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是捐献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要充分体现自愿精神,所以《捐献条例》删去《(案修改稿)》中原有规定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和器官的,死亡后,经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可以捐献遗体、器官”的规定,同时还删除了第关于“公安、民政等部门可以将可利用的无主尸交给遗体接受单位利用”的条款。无主尸体处理办法仍按公安、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红十字协会为登记机构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手续。

  《条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也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医务人员倒卖器官吊销执业证书

  违反条例规定买卖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倒卖器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倒卖器官的,还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买卖器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另外,对未经省红十字会登记的单位接受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