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群体没个“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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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6:5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记者 吴允波 报道关注民工业余生活③ 本报济南讯 职工有单位可以依托,学生有学校来管理,那么,谁来关心民工的业余和精神生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却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部门来维护他们这方面的权益。民工在城市中几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在采访中,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位同志说,劳动保障部门只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非法用工和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至于民工的业余生活和精神生活,那是民工的私人生活领域,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也不应该干预。记者采访了某工会的一位同志,他认为,工会作为“职工之家”,工作范围也包括服务进城民工。现在,在很多民工聚集的地方,也都建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主要职能是帮助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要站出来为民工说话。至于民工的业余生活,工会还真难以有所作为。 记者又采访了某团委一位同志。他介绍说,进城民工中,青年农民并不占多数。各地团委对于活跃民工业余生活,也都进行了一些探索。近期,各级团委准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民工征文和摄影比赛,鼓励民工丰富他们的生活内容。当然,对于民工这个群体,团委也只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团委不是民工的主管部门。 从法律意义上讲,有哪些保护民工精神层面权益的规定?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霍建平律师认为,民工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其权益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等内容,但没有也无法详细规定怎样保护民工的精神层面的权益。对于如何丰富民工的业余生活,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从法理上说,对于私人领域的事情,法律法规也的确不该作出强制性规定。 没有主管部门,也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维护民工精神层面的权益,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 对于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劳动法有几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