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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联松人像摄影“用”出官司 法庭达成和解协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9:22 温州新闻网
曾联松人像摄影“用”出官司法庭达成和解协议(图)
  瑞安市邮政局等单位发行的邮品(灰框内为原告所称自己的作品)。

  温州新闻网6月3日消息:曾联松是我国国旗的设计者。《曾联松和他的国旗》摄影作品的作者、瑞安日报记者庄颖昶认为,省邮票公司、瑞安市邮政局、瑞安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使用了他的这一作品,将这3家单位告上法庭。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

  在昨天的法庭上,原告庄颖昶诉称,1992年间,他创作了《曾联松和他的国旗》摄影作品,并于1994年公开发表,他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去年10月,庄颖昶发现市场上发行销售或宣传的《国旗国徽》邮折、《国旗国徽邮票首发式纪念》封、《瑞安旅游邮票纪念册》,均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曾联松和他的国旗》,且构成了主要图案。庄颖昶认为,这些邮折、纪念封、纪念册分别系被告省邮票公司、瑞安市邮政局、瑞安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所为,由于未经他的同意,而在其发行销售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的作品,且未署名,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对此,他曾经多次向3被告提出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据此,庄颖昶诉请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5万多元,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对原告创作的《曾联松和他的国旗》摄影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范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曾联松和他的国旗》是一幅人像作品,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是曾联松,曾联松具有其个人肖像权。如果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那就意味着曾联松的肖像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说,《曾联松和他的国旗》是属于著作权范畴的排外作品,不应认定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这一观点,成了本案争议和辩论的焦点。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赔偿。(温州日报 记者 吴庆生通讯员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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