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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捐献器官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9:26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就一定能如愿吗?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对此有了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17条规定: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四)没有任何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
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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