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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09:5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茗)记者从昨天下午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获悉,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进行修改,乡镇人大代表的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0月31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30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规
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而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条例》内容与宪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故此,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将其中的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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