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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乱收费可罚五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0:02 东南快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今后,如果医疗机构乱收费,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医疗方面的条款有: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医药商店购买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务或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

  与此同时,“举证倒置”被应用到消费纠纷中。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遗体和器官捐献信息保密

  就如何捐赠遗体和器官的问题,《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有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器官的名称等事项。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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