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过我国首部遗体器官捐献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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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0:1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福州六月二日电 (记者孙贤迅)《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今日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该条例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禁止买卖遗体、器官。据了解,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地方法规。
为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二人以上享有优先权的,由福建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确定顺序。 条例还规定,捐献遗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捐献器官的移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买卖遗体、器官。买卖遗体的,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倒卖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条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该条例有助于规范遗体、器官的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