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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虚假宣传可处20万以下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1:28 金羊网-新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作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违反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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