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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原财政局长谢有宇涉嫌挪用公款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2:22 新华网

  新安晚报讯 (李刚李勇)蚌埠市财政局原局长谢有宇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经该市龙子湖区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谢有宇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同案的个体户陈五星也提出上诉。6月1日上午,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谢有宇声称自己无罪。

  龙子湖区法院一审认定:2000年上半年,陈五星与兴华房地产公司经理王某准备合伙
开发五河县浍河路改造工程,陈五星委托时任蚌埠市财政局局长的谢有宇出面向五河县领导推荐,由陈、王二人开发浍河路改造工程,并得到同意。因缺乏资金,陈五星又找到谢有宇,请其帮助从市财政局借款作为启动资金,并许诺事成之后按所借款的10%给谢有宇好处费。谢有宇擅自安排有关人员,以借款和财政资金调度的方式,将市会计学会100万元预算外资金和市财政局350万元预算内资金出借或追加拨付给五河县财政局,并事先安排时任五河县财政局局长的孙某将这笔钱借给了陈五星。龙子湖区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谢有宇有期徒刑7年;同案的陈五星因犯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在蚌埠市中级法院的二审中,谢有宇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谢有宇挪用的450万元公款不属于财政周转金,其中350万元是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正常的资金调度,另100万元是市会计学会的自有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而谢有宇作为市会计学会的会长,有权决定资金的使用。市财政局只是把资金借给了五河县财政局,五河县财政局如何支配这笔资金,是该局自己的事。此外,谢有宇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陈五星也否认了自己和谢有宇合谋挪用公款一事,其辩护人还对一审判决中没收陈五星挪用公款非法所得220余万元部分提出了异议。

  在法庭上,公诉人反驳称:谢、陈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已经详细地交代了各自的违法行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应是正确的。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场宣判。(责任编辑:熊红祥)(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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