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之内得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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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3:06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实习生李琳)《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分别规定,裁决组应提前五日将对招生录取争议事实或考试争议事实的调查和质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参加事实调查和质证的,应在裁决组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并视为放弃质证对方证据的权利。裁决招生录取争议和考试争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涉及有关招生录取法律、法规、政策时,分别由招生录取方和教育考试机构提供证据。
裁决组裁决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裁决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当事人对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