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适用裁决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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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3:06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实习生李琳)《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的高等学校与天津籍考生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1、高等学校在执行招生录取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2、高等学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3、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因招生录取发生的其他争议。
《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规定,自愿报名参加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考生在报名时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考生在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与教育考试机构(含体检医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其中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而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信息公布与查询而发生的争议;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成绩评定与分数复核而发生的争议;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其他因考试而发生的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