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将伤者抛弃荒野致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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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4:55 北京晚报 | ||||||||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 本报讯(记者邱伟)河北农民王海永在北京市西四环驾车撞人后,不积极设法救治,而将被害人带到河北省易县的荒野并遗弃致死,他行为的性质从交通肇事变为故意杀人。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海永15年有期徒刑,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生活费共计16万余元。
去年8月31日5时45分许,王海永驾驶农用四轮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至本市丰台区西四环岳各庄桥下非机动车道内时,将正在由西向东步行的妇女邓某撞倒。见人被撞倒后气息尚存,王海永对乘车人高福春说人还活着,咱们上医院,然后与高福春一起将邓某抬到车的驾驶室,高速向西开去。高福春看王海永没有上医院的意思,就敲驾驶室,王海永说“你别管”。车到了良乡,高福春又敲驾驶室,王海永停车给高福春60元钱,并说了句“这事对谁也别说,我去医院”,就驾车走了。可实际上,王海永并没有去医院,他一直将邓某拉至河北省易县卧龙山北侧232省道28.4公里处,然后停车将邓某抛弃。经鉴定,邓某符合被机动车撞击并碾轧,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左肱骨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海永于去年9月2日被警方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海永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竟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遗弃在河北省易县,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