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6月1日起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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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7:55 西部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东朝)昨日记者从甘肃省交通厅获悉,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明确规定,公路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标准,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质量事故
24小时内报告 新《规定》明确规定,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权对公路工程质量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质监机构对一般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纠正。 建设单位违法 最高罚款50万 据悉,新《规定》指出,交通主管部门和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公路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将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 交警支队大接访 本报讯(记者 王海龙 特约记者 吴存庆) 今日,是兰州市交警支队信访接待日,支队所属9个大队的主要负责人等待群众的来访,而以后每周的星期五将是兰州市交警部门接待信访,集中处理各类交通案件的一天。 又讯 昨日,七里河公安分局“一把手”在机关会议厅接待上访群众。到下午6时许,共接待上访的群众16人,受理的各种案件16起,其中责令辖区查实复核的8起,现场解决的问题6起。 (田宏斌 裴子华 赵缚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