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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竟网上替腐败局长叫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0: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闪步轩的辩护人在网上说闪是个廉洁的国安局长,对此说法你们是怎样看的?“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践踏。他违背了一名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最基本的社会正义。”阜阳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去年阜阳反腐败的力度非常大,先后有101名贪官落马。单是阜阳市公安局车管所一个部门,就挖出了一个十几人犯罪的窝案。在阜阳乃至全省都引起了很大轰动。社会各界在备感振奋的同时,也强烈地感受到了我们党和政府坚决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闪步轩是正处级干部,位居高层,手握重权,影
响很坏。”

  *你们认为司法界有这种思想正常吗?

  “在司法界存在这种思想,我们认为这是一件怪事。作为公民,他丧失了社会公德。背离社会道德,背离法律,我们绝不允许这种舆论存在。这是对党惩治腐败的攻击!”侦办此案的几位检察官说。“现在连小学生都知道反腐败,对腐败分子都是恨之入骨,而他作为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丧失正义感,而违背法律和良知去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贪污贿赂犯罪是个人私欲膨胀的结果,它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我们的党就是靠廉洁来聚拢人心、取信于民的。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何况是一个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国家干部。闪步轩干公安这么多年,他不会不懂一点法律。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以他个人的意识为标准的,不是说他认为不是犯罪,就不是犯罪。这是认识问题,不影响定罪。

  *在这个案件中,闪步轩的认罪态度如何?

  “闪步轩的态度总的来说还是不错的。他承认自己接受别人的财物,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否认。但他认为,这不是受贿,而是礼尚往来。他自始自终都是这样认为的。从侦查、起诉、公诉,一直到4月13日二审开庭时,他上诉的理由还是这样。当然,他可以这样认为,但法律不会因为他的错误认识而取消对他犯罪行为的制裁。权钱交易就是最大的腐败。如果不是闪主动交待其他犯罪事实,有自首表现,他是不会被判那么轻的。”

  *礼尚往来与受贿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礼是礼节,尚是尊重。礼尚往来的确切含义是平等对待、互为尊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贿是财物,是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行贿受贿破坏了人们交往中纯洁的感情关系,是社会丑恶现象。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是亲朋之间的感情友谊,是精神上的情感关系,是明来明往的,没有顾虑的,完全出于自愿;后者是金钱与权力的交换,是物质上的交易关系,是暗地里进行的,怕见阳光,是出于无奈而施展手段,明显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为什么他收受了贿赂,别人还说他是个“好官”?

  “可能是因为更多的贪官拿了钱不办事吧。”承办人结合案情分析说。“拿钱不办事,老百姓对这样的贪官深恶痛绝。而闪步轩呢,往往是先办事,后收钱,而且从不主动索要。答应别人的事,就一定做到。也许就是这一点吧,很多找他办事的人都认为他这个人很义气。我给你举一个例子,每年春天,闪步轩都特意采购大量的香椿芽放在家里,别人来送礼时,他就送一些给对方。对老百姓来说,求人办事,当官儿的能接受自己的贿赂就已经很给面子了,哪能指望当官儿的还能送给自己点什么呢?这是因地位悬殊而造成的心理差异。别人送的是几万,他‘馈赠’的香椿芽只值十几元或者几十元,这种不对等的交换,怎能算作是礼尚往来呢?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真心实意的感谢他。对于一些正常的往来,我们在办案时已经考虑到了,也去除了。但除此之外的,属于事后受贿,也同样是犯罪。比如说:闪在2000年到2002年的3个春节期间及女儿考上大学,每次收受某人贺礼1000元。对于这4000元,就没有认定是受贿。虽然该人曾向闪行贿3万元。但在2000年以后,闪已经从临泉县调到阜阳市工作,在历年的交往中,闪与他已经成了朋友关系,此时,他并没有让闪为自己谋取什么利益,闪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谋取什么利益。按照当地风俗,逢年过节给孩子压岁钱以及子女入学、结婚、老人去世、乔迁等表示祝贺,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属于馈赠。因此,这部分不以受贿论。”

  *能不能解释一下,什么是事后受贿?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它应该属于皆大欢喜型的受贿方式。毕竟事情已经办成了。受贿罪的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即权钱交易。先得利后用权,是权钱交易;先用权后得利,也是权钱交易。公权与私利,孰前孰后,不影响交易的成立。刑法规定‘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为受贿罪的两项构成要件,其内涵并不具有两项要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所以辩护人所说的‘事后受贿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在事后受贿中,虽然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并无收受贿赂的约定,但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毕竟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且行为人也知道这是请托人对行为人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些财物是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衍生的结果,行为人因此收受请托人财物其本质就是权力和金钱的一种交换。”

  “事后受贿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也是极其恶劣的。正是因为事后受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国家才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它规定为犯罪。以达到扭转社会风气,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如:闪在1995年担任临泉县公安局局长时,决定收购韩某的驾驶学校。韩向闪提出将自己调入临泉县公安局,并急于得到卖驾校款。闪将两件事均办成后,不久将韩任命为临泉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副所长。韩为感谢闪的关照,5次送给闪2.4万元。这就是典型的事后受贿。”

  “受贿罪并不要求谋取的利益相当才构成犯罪。如阜阳某饭店经理为感谢闪把公务招待及定点饭店都安排在自己家,送闪1.8万元。而闪在此消费的餐费不过万余元。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说,谋取利益的大小并不影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闪的辩护人将闪步轩与广西地矿局原副局长劳平凡贪污350万元,与原广州市番禺区委书记梁柏楠受贿139万元,与湖南衡阳市双峰县委书记朱应求受贿113.89万元,与广西北流市市长李明受贿91万元的犯罪行为相比,认为应认定“情节轻微”。对闪步轩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才能惩恶扬善。对此,你怎么看?

  “怎么能以贪官与贪官相比来得出谁更廉洁呢?其参照物就选错了,得出的结论能正确吗?照这个比法,他与王怀忠比,就不构成犯罪了?他怎么不与任长霞比呢?人家也是一个基层的公安局长,与闪步轩的级别、职务是差不多的。人家都干了些什么,他又干了些什么?”

  *据说,闪步轩在公安工作中,先后立功受奖多次,最高是公安部授予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仅公安部的二等功、三等功的奖章就有6枚,省、市级的奖励就更多了。他曾在肋骨被撞断3根的情况下坚持工作,也曾冒死扑救临泉县酒厂大火,多次累昏倒在工作岗位上。闪在把外欠款200多万元的临泉县公安局整治为“全国优秀公安局”。你认为其功过可以相抵吗?

  “功是功,过是过,两者当然不能相抵。受到上级表彰,是集体的荣誉,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不是他个人的功劳!闪尽了自己的一份责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是他作为一个部门负责人应该做的,党和人民给了他工资报酬,给了他荣誉,给了他地位,给了他权力。这些都是对他过去工作的肯定。他从一个县公安局副局长、提拔到局长、又到市公安局副局长、国家安全局局长,党和人民并没有亏待他。他给人办事、办好事,是他应该做的。应该做的事还要收礼,就是错误的,是犯罪;违反原则和法律,去办不应该办的事、收礼,更是犯罪。再说了,党和人民给他的权力是让他为人民服务的,不是用来为自己、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作为受党培养多年的干部,他应该对自己要求更高,更严。但他擅自动用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谋取非法利益,这就是腐败,就是犯罪。我们党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反腐败,就是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不送礼不办事’的不正之风。”

  “作为一个律师,怎能说出功过相抵的话来!我们又不是封建社会。我们的法律也没规定,你是劳模,就免你的罪,或者少判你几年。一个法律工作者,连最基本的正义感都没有,最基本的是非标准都没有,还怎样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反腐败不仅在我们国家,在资本主义国家也同样是深入人心的。腐败一直被看作国家躯体上的‘破坏性毒素’,是对国家和社会的根基的削弱。腐败对发展中国家尤具破坏性,是阻碍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反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地位和官职多高,一旦触犯法律,一样被告上法庭、定罪判刑。”

  5月31日,闪案二审判决下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张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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