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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首例“阳光权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2: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从2004年8月立案,2004年10月19日开庭一审,2004年12月31日一审宣判……合肥市35户居民状告合肥市规划局的“合肥首例争夺阳光权案”,在经历了近10个月的一审、上诉、二审后,昨天下午终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驳回35户居民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合肥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在申报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向合肥市规划局提交了相关的批准文件和资料。其中,原合肥市计划委员会同意绿地公司“杏花公寓”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表明该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在本
案诉讼过程中,合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批准同意变更“杏花公寓”建设内容及项目名称,未撤销原批复,故应认定绿地公司向合肥市规划局提交了有效的项目批文。合肥市规划局技术资料档案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咨询报告》表明,“徽商·国际大厦”规划设计方案,对35名上诉人的住宅楼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2小时,符合建设部的日照标准。参照合肥市规划局修改后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受遮挡建筑物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且间距最小值为24米。35名上诉人的住宅楼与徽商·国际大厦之间的日照标准及间距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合肥市规划局给绿地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综上,35名上诉人要求确认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徽商·国际大厦与35名上诉人住处的间距为40米缺乏相关证据,应予以纠正。本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35人要求确认合肥市规划局2004年4月28日作出的核发合规建民许200435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各60元由35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宣读后,一名诉讼代表人当庭落泪:“我们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宣判后,35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刘芝兰律师当庭表示异议。该案判决后,上诉人合肥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称,之所以导致该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政策宣传不够。市民对规划设计中日照时间,特别是楼间距的标准认识不清。这位代理人称,根据国家标准,只要日照时间达到标准,就可认定楼间距达到标准。而合肥市规划局《关于局部修改〈合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也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出来的,是符合规定的。据这位代理人称,合肥市规划局将依据该《通知》对楼间距标准再次进行修改,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个小时日照的前提下,可能出台的新间距标准也许还不到24米。(本报记者肖献松)

  一审法院判决

  2004年12月31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合肥市规划局向第三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合肥市规划局具有在本辖区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被告向第三人合肥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核发的合规建民许200435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虽然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但不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并且,该许可证的内容与合肥市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内容也不相符。由此,法院认为,被告在核发该许可证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欠妥,依法应当撤销。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合规建民许200435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判决后,35户居民认为,法院只认定了楼间距不达标准,而没有认定日照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遂提出上诉。同时,被告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也提出上诉。·本报记者肖献松·(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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