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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争议半月内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8:34 每日新报

  本市招考机构全国率先立“规矩”涵盖四大考试及时解决纠纷邓晶龙

  新报讯【记者邓晶龙】昨天,新报刊发了本市出台招生考试争议裁决办法的消息并独家发布了裁决办法全文后,引起了众多考生和家长的强烈关注,并表示想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市高招办负责人和有关法律专家,解释了本市招生考试争议裁决的“规矩”。

  据市高招办负责人介绍,《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是全国首个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关于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系列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是指本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贾邦俊教授介绍,这一系列办法的出台不仅首次系统地明确了考生、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院校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更使本市的依法治招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由此,本市考生在考试录取的各个环节中,一旦与教育考试机构或高校发生争议,都将由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予以及时裁决。

  据介绍,裁决委员会收到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裁决委员会裁决考试争议时将组成裁决组。裁决组由三名裁决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在裁决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委托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裁决员,第三名裁决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并担任首席裁决员。裁决组裁决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裁决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当事人对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哪些争议能够去裁决

  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的高等学校与天津籍考生之间发生下列争议可适用本裁决办法:1、高等学校在执行招生录取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2、高等学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3、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因招生录取发生的其他争议。

  《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规定,自愿报名参加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考生在报名时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考生在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与教育考试机构(含体检医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其中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而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信息公布与查询而发生的争议;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成绩评定与分数复核而发生的争议;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其他因考试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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