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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质疑重伤鉴定:这是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9:55 东方早报

  昨天,上午9点,到了原定开庭的时间,但是崇川区人民法院三楼的十四法庭还是大门紧闭。时间过去十多分钟,仍不见有动静,律师们只好站在门外继续等待。30分钟后,临时接到通知说准备开庭,但是又把地点改为一楼的第一法庭。

  9点30分,案件的当事人和证人进入现场,当记者进入法庭准备旁听,被有关人员拒之门外,“这是不公开审理,不能旁听。”

  上午庭审到11点半时结束,下午的庭审从1点半持续到4点半,由于被告方律师对于原告的“造成重度伤害”的鉴定提出质疑,庭审进行近6个小时后意外休庭,预计一个月后重新开庭。

  下午4点多,被告方律师谈臻提出质疑,“公诉人出示的重伤鉴定没考虑这是一个医疗过程,通过正常医疗切除子宫,不能单单认为没有子宫,就是一个损伤,而不考虑为什么受到损伤这一过程。这不符合人体受伤标准的相关规定。”

  同时,对鉴定本身,律师们也有异议,“公诉人出示了4月20日和4月24日这两份同样文号的鉴定书,从程序上讲是不合适的。后一份鉴定涵盖了前一份的鉴定,4月24日的鉴定核心内容增加了东大附属医院医疗医学伤害鉴定书,结论是‘这两个女孩不具有手术条件,在医疗上认为是不允许的’。我们认为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正确的。”

  谈律师介绍,专家们并没有了解手术对象是一个重度智障的儿童,智商只有20到30,相当于1岁到2岁的孩子,不能正常处理经期卫生,并伴有痛经。因此被告方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我们认为只要理性、客观的审理,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会弥补国家在司法程序上的缺失,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律师们希望将相关的鉴定重新鉴定,结果能成为非常有意义的文献,可能推动解决种种不合法状态下的行为,并将其提升到司法层面确认的行为。

  另据了解,在此案开庭之前,有关律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提高庭审级别的要求,但没有得到答复。法庭审理结束后,几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提出,这起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这起案件本身的性质的讨论,更应引起人们的思考和注意。“对智障儿童的人身权的监护,应该由谁来执行呢?如何去保护这一类群体的利益?这需要反思。”

  其实,在学术界,关于智障女的子宫切除的伦理及法律上的问题也存在不少的争论。

  法律专家介绍,在国外对于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的话,要先向法院等有关机构去评判,符合最大利益就切除,而我国目前就缺少这样一种程序。

  但是由于在中国还缺少类似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规定哪个机构能承担这样的责任。“这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这是制度的缺陷,不能因为法律的漏洞而让被告去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被告方的律师认为,目前在中国对于类似的问题还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而如果被告方被判有罪的话,将开了一个危险和不好的先例。“如果判决结果有罪,以前或其他地方有这类行为,只要没有过追诉期,有人举报,都可以立案。这将成为第一个因此获罪的案例,那以前的类似行为是不是也要追究责任?”

  中国残联深切关注相信司法机关会作公正判决

  早报北京专稿 吴金蓉

  对早报近期的一系列和昨天的庭审,中国残联有关人士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密切关注此事。

  中国残联研究室陈泽顺表示,他们一直在关注早报的报道,从报道内容来看,南通儿童福利院的所做所为是“非常可怕的”。中国残联理事、研究室主任张宝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对早报的报道表示敬意。他表示,从早报一开始推出南通儿童福利院有关报道时,中国残联就立即对此事强烈关注。他说,刚开始得知“南通儿童福利院两个智障少女被切除子宫”之后非常震惊。此前,他还从不知道也不敢想象会有这种事情发生。“因为儿童福利院属于民政部门管理,众所周知,它是政府的社会福利机构。”

  据悉,中国残联一直高度关注此案。4月28日,中国残联向江苏残联发出《关于请高度关注南通市福利院弱智女童被伤害案的函》。函中说:“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关注此事,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伤害残疾人的恶性事件。请江苏省残联并协调南通市残联予以高度重视,从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依法追究、惩处事件相关责任人,维护受害女童合法权益。”

  张宝林昨天还告诉早报记者,江苏省残联接到函后非常重视,反馈回中国残联的是他们“非常认真,协调了有关部门,已为其更快进入司法程序做了不少工作”。

  谈到南通儿童福利院以“赞助”的名义收取数万元“赞助费”的问题,张宝林认为,有家庭愿意领养儿童福利院的孩子,这是一种非常有爱心的表现。“对于办理收养手续是否需要收费并不很清楚,但收取这么高额的费用是‘离谱、不正常的’。”

  “中国残联就是6000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他们是我们存在的基础。任何时候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维护他们的权益,为他们伸张正义,这是我们的义务。”张宝林最后说,“相信司法机关会对此作出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三个焦点监护权是否被滥用

  福利院虽然有监护权,但是监护权是否被滥用成为本案的一个焦点。

  南通福利院是智障儿童的合法监护人,这毫无疑问,但监护权是否被滥用,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是否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这一点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是一个空白。

  律师介绍,民法通则中监护人只有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但对人身权利,不能随便割一个胳臂或一个腿,这是不可以的。

  有关律师认为,本案不可能说监护人完全是在滥用监护权,切除子宫,这是为智障儿童好,这是为了解决经期带来的人格尊严受损、经期的病痛、病菌感染甚至病变,前提是她们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和生育的权利。与其带来痛苦,不如摘除,这是对她们最大利益的维护。

  律师介绍,对于这点公诉人没有加以反驳,只是认为该行为本身已经伤害了她,滥用了监护权。公诉人没有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过多考虑了前一段时间的舆论影响。

  智障少女权益平等如何保护

  检察机关认为,智障少女人身权利和一般人是平等的,四名被告明知少女的子宫是正常的,还是执行了手术,这造成了重度的伤害。

  记者注意到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认为,这两名少女在来月经时确实存在痛经及不能自理等行为。

  但是让人不解的是,正常人的痛经也必须经过一定的药物治疗后,才能作出有无必要采取进一步手术措施的选择。作为监护人的福利院是否经过了这一治疗的过程呢?

  医生在其中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在此案中,作为手术受托方的医生是否同样负有责任?

  记者见到主刀大夫王晨毅,由于各种原因,他现在不愿对此发表意见。此前他曾表示,“我们搞专业的,对法律问题不是特别熟,手术之前,我们就说法律问题我们不负责任,由福利院来解决,陈副院长签了字的,承诺她负这个责任。”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医生只行使医疗行为,而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呢?

  有法律界的人士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故意伤害,责任人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医院也有责任,医生应当根据病情来决定是否需要做手术,如果两名少女从医学上看并不具备动手术的依据,即使双方有协议也是无效的。

  但是,谈臻律师认为,他的当事人是一种委托行为,是作为医生在执行一个治疗的过程,并无特别的过错。被告王晨毅实施手术是职务行为。切除智障少女子宫不是伤害行为,而是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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