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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加快西部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10:2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银川6月4日消息(记者廉军实习记者辛宏伟)昨天上午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在“APEC循环经济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国际论坛”开幕式上做重要讲话。经记者整理主要内容如下:这次会议结合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探讨“发展循环经济与中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问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西部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逐步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发展循环经济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国际社会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确立了可持
续发展战略,继而一些国家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的重要途径。从可持续发展到循环经济,反映了人类社会正在不断寻求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

  展望我国的长期发展前景,我们应当明确的认识到,严峻的环境和资源形势已经不容我们再沿袭粗放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道路,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才能持续稳定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发展循环经济已经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战略。最近,胡锦涛主席在中央人口资源工作座谈会上,又明确提出了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明确要求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活方式。

  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从西部地区在全国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战略地位而言,西部是国家各种重要资源的主要后备基地,是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是全过生态环境的保护屏障。从今后我国以及西部地区长期发展进程来看,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知道西部大开发,在企业、产业园区、城镇和区域各个层次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不仅是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维持推进全国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强有力的推动。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的预防均有一定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资源回收利用有更为明确的要求;《清洁生产促进法》则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预防污染为目的,对各个产业部门推进清洁生产作出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现行法律中对循环经济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规定并不多,仍有不少法律上的空白。从立法前景来看,除了紧抓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配套法规及资源回收利用的规定外,要及时研究和制定一不能够规范循环经济基本领域、主要法律制度以及激励措施的法律。目前我们已经把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摆上工作日程。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我们要认真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经验,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在立法理念、立法决策、法律实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建立和形成相对比较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框架。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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