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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官复出看高官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10:39 法制日报

  从高官复出看高官问责

  马怀德:

  在中国国情之下,一个官员主动选择引咎辞职,显示了他的责任意识和羞耻之心,也表明了他对公共职位和公共利益的尊重。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一年以后,引咎辞职的官员是
可以复出的,这不能就指责高官问责虚拟化了。

  莫纪宏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引咎辞职官员复出担任公职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从宪法学理论来看,引咎辞职官员是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重新担任公职的,其基本的理论依据就是每一个公民所依据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

  陈端洪

  :民意是主权所在,如何取得民意的认同是政府合法性的关键。责任政府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向人民代表负责的原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宪法原则,而不是一个口号或自我表白,有实体性内涵,但更是一个程序性和结构性原则。

  本报记者蒋安杰

  和辞职时的“高调”相比,马富才的复出多少显得有些隐秘。出任能源办副主任,正如专业人士所言,“拥有管理企业的经验,懂资本市场,熟悉中国能源领域的情况,在这个位置上,是个难得的人才”。赞成者认为,马富才是一个比较务实的人,担任能源办副主任可谓“人尽其才”;反对者则质疑,高官问责制被虚拟化了,既然问责了还可以在上级的任命下换个地方继续干,那还要问责制干什么?

  之所以公众对马富才的复出存有遐想,是因为他的辞职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焦点,但他的复出却没有任何说明或者告知的程序,导致这一原本正常的过程过于神秘化。

  如何看引咎辞职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正确评价引咎辞职的官员复出的现象,必须正确理解引咎辞职制度或做法的本质。

  所谓引咎辞职,它是政府在发生或确实可能发生公众信任危机时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方式。危机的起因是特定事件或行为被曝光,但信任危机有一套宪法程序,那就是代议机关的听证会与不信任案。一个官员引咎辞职,在理论上说就意味着他确实认为自己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向谁认错呢?当然是向公众或通过代议机关向公众认错。是否可以一辞了之?这由不得他本人。

  陈端洪

  认为,现在我们的引咎辞职,是一种对公众批评的回避,而不是一种真正的宪法责任机制,因为许多情况下有过错的官员并没有向公众解释事情的经过和自己的过错,因而他是否应该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一段时间后他要复出,他如何证明公众原谅了他呢?如何证明公众重新信任他呢?人们关注引咎辞职官员的复出,这个现象本身就表明了他们的失落。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认为,高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如何看高官复出

  引咎辞职后的官员是否可以复出担任政府领导职务?多长时间内可以?陈端洪的观点为,从原则上说,这还是取决于公众信任。一个官员一旦失去了公众的信任,他如何能再取得公众的信任呢?这同样需要诉诸民意,诉诸信任生成的机制。

  社科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认为,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引咎辞职官员复出担任公职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从宪法学理论上来看,引咎辞职官员是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重新担任公职的,其基本的理论依据就是每一个公民所依据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

  担任公职的权利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都予以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根据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权利的要求,只要是在法律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担任公职,那种认为引咎辞职官员不应当复出的观点至少在宪法学理论上是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的。

  当然,引咎辞职的官员复出担任公职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这主要是由引咎辞职的性质决定的。引咎辞职一般是指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没有能够有效地履行自身的职责,造成了重大的责任事故或者是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不满,为了表明自己对错误或失职行为的认识态度,主动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引咎辞职是辞职者主动进行的,不是被迫进行的。

  如果引咎辞职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不能因为引咎辞职就当然获得豁免,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引咎辞职的官员,只要其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理论上就存在着复出任职的可能。不过,在事实上,那些因为自身的主观过错或者是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引咎辞职的官员在民主监督的体制下是很难复出的,而因为其他客观原因引咎辞职的官员要复出也需要遵守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条件。不过,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应当尊重他们担任公职的权利。

  如何看高官问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在中国国情之下,一个官员主动选择引咎辞职,显示了他的责任意识和羞耻之心,也表明了他对公共职位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即便此前他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够)。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一年以后,引咎辞职的官员是可以复出的,这不能就指责高官问责虚拟化了。因为一个官员,他原来担任很高的领导职位,而且他自己的形象曾经受到公众的质疑和指责,引咎辞职后即使重新复出,他也不可能在原来的岗位上就职,更重要的是公众对复出官员的看法、信任肯定不比从前了,这就是问责产生的意义。

  陈端洪

  认为,一切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责任政府的概念,没有一套把民意和政府责任有效地连接起来的机制。民意是主权所在,如何取得民意的认同是政府合法性的关键。责任政府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向人民代表负责的原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宪法原则,而不是一个口号或自我表白,有实体性内涵,但更是一个程序性和结构性原则。一个负责的政府对于民意,不仅要实质上做到尊重,而且也许更重要的是,需要在程序上让人看上去做到了。

  对多数官员来说,引咎辞职让他们感受到的是责任,是如何用好手中权力避免灾难造福百姓的思考和行动。

  对于引咎辞职的官员,有学者建议,可建立跟踪机制,对其辞职后具体去向和工作表现保持关注,既不能因为过失而埋没人才,也不可以让某些人借此曲线复职。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国家,责任政府就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如何体现中国下一步完善“问责制”的方向,被采访的学者们认为,仍是“制度化”。作为制度性安排,就必须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要详尽规定官员的责任和义务,程序要明确,并且对问责主题本身的监督也不能忽略。

  新闻背景

  因重庆开县井喷而引咎辞职的前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在沉寂了一年之后,于日前正式复出,担任新近组建的“能源办公室”副主任,据说他已经在发改委拥有一间办公室。引咎辞职官员能否东山再起,《干部任用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从2004年4月到2005年5月复出,就时间而言,马富才是符合条件的,但辞职了换个地方继续干,是否使高官问责制虚拟化则是个老百姓很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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