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可进行器官摘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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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12: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北京今日上午电在昨天举行的第六届国际临床肝脏移植研讨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现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望在近期出台,该条例将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 新条例严禁器官买卖
据了解,首次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入、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条例》强调,自愿捐献活体器官者,应由其本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尸体器官捐献者也应由其本人生前或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器官捐献者、受者、病人和家属,都有权利获取有关器官捐献的全部信息。《条例》还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并表示要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应予禁止;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 移植机构将实行准入制 在新的条例中,只有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才能从事器官移植。黄洁夫也肯定地表示,今后乡镇卫生院等级别的医疗机构将不能开展器官移植。 脑死亡标准首次确定 黄洁夫同时透露,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中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刘墨非)(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