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6月2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近年来,伴随着我省道路交通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管理难度加大、事故增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及立法步伐越来越迫切。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了具体的细化,主要设定了以下内容:(一)设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等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不超过总数的20%)可以实行有偿选用,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道路运输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外省进入本省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实时监控装置。(四)按照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不同程度的过错,《条例》(草案)将事故责任分为次要、同等、主要和全部四种,并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减轻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九十。(五)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人有预付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治疗费用的义务,等等。该《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