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消法”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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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1:24 新京报 | ||||||||
福建省通过新法规,立法终结商家“最终解释权” 据新华社福州6月4日电(记者沈汝发)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消委会能否调解医患纠纷?福建省日前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这些问题明确下来,医患纠纷被列入调整范围。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保护商家利益却侵害了消费
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消委会调解有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法规,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 这一法规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此外,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根据这一法规,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表示,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可以加强医院的自律行为,减轻患者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消委会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商家“最终解释权”被终结,商业广告应视为格式条款 针对新办法中关于商家五花八门的“最终解释权”,福建省消委会有关专家认为,这完全是商家给自己设定的一项特权,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禁止此类条款可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 福建省此次还对其他10种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明确禁止。具体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等责任;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规定,电话卡、短信息、拍卖需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应视为格式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