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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文明看一百零五张交通罚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2:58 北京青年报

  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在真武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被电子眼拍摄,累计受到105次交通处罚,罚款达10500元、记分210分,而他本人对此毫不知情。从实体正义的角度看,杜宝良违章受罚是理所应当,他本人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守法教育,而此事经媒体披露之后,相信大多数读者也会受到震动,从中感受到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这是杜宝良事件的正面意义所在。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同一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情节违章105次,却没有及时从交管部门得到警示,也暴露出现行的非现场交通执法制度的缺陷。按理说,机动车辆发生违章事件又被电子眼拍摄之后,交管部门应根据机动车登记的资料,以电话、信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车主送达罚单,这样做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确保“电子警察”的执法效率得到保证,从而避免更多类似违章的发生,二是保障车辆所有者的知情权,三是给违章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避免因时间过久导致证据湮灭。杜宝良之所以105次“重蹈覆辙”,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非现场执法”的拍摄、录入、数据整理到公示与送达这个链条出现了多处断裂,其结果是违章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电子警察的效率被削弱,执法的公正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在司法领域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如果以这个标准看待杜宝良的案例,我们可以说,现行的科技执法是以公众“看不清楚的方式”实现正义,在程序正当方面有所忽略。交通管理的非现场执法如何让公众“看得见”?一是要在违章行为多发的路段、路口设置明显标志,预先防范违章的发生,二是在安装电子眼的地方设置标识,起到告知、警示的作用,三是在违章行为发生之后,应及时送达处罚决定。如果做不到这几点,电子执法就有可能沦为变相的“暗中执法”,沦为交通罚款的“起款机”,起不到遏制交通违法的作用。

  中国正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历史进程离不开法治文明的不断完善。文明执法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环节,文明执法能让公众信赖和尊重法律,不文明的执法则让法律与公众两相疏离。如果真像有关人士所说,非现场执法占到了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那么,它的文明程度和公正性有多么重要就不言自明。我们的执法部门在想方设法遏制交通违法的时候,一定要有建设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一定要平衡考虑执法的效率和程序性、规范性,一定要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一定能从杜宝良的案例中得到启示,把北京的交通执法体系建设得更加完善。

  见A4版

  作者: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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