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药公司原副经理涉嫌挪用公款被判13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7:15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卢荻 通讯员 宋萍) 广西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进口部原副经理林蔚擅自将68.5余万美元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一审和二审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林蔚不服一审、二审的判决,以其行为是单位行为,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要求法院改判其无罪。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2年上半年,时任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口部副经理的林蔚与香港某公司的陈某商定合作经营进口二手复印机生意。当年8月,林蔚以履行购买“脑活素”合同为由,将公司的货款75.65万美元汇至出售“脑活素”的精优公司。8月20日,林蔚利用到香港出差之机,以公司进口部名义和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日本二手复印机的购货合约。该合同由陈某代表该香港某公司签名,林蔚在合约上签名,双方均未盖公章。合同签订后,林蔚向区医保公司称:这次使用公司75.65万美元用于进口药品,请以1美元比7元人民币的汇率核算进口部的经营成本。 同一天,林蔚既未向区医保公司报告,也未得到区医保公司及其领导的同意,却以进口部名义传真指令精优公司,从购“脑活素”货款中转汇68.5余万美元到陈某在香港银行的私人账户,用于个人进行经营二手复印机的营利活动。至今尚有2314,813.65元人民币无法归还。2003年4月12日,林蔚在广东珠海市被珠海警方抓获归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