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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视线:法律如何破解少年扒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09:15 法制日报

  法律如何破解少年扒手难题

  特别视线

  本报记者朱磊

  当民警带着5个偷窃他人三轮车的孩子走进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派出所时,所长马喜书禁不住脱口而出:“怎么又是你们。”原来此前不久,就是这几个十二三岁的孩子因为偷盗建筑工地上的钢管而被带至派出所。马喜书无奈地说,这些孩子年龄太小,根本不能处理,只能教育后将他们放走。

  在海南省海口市大英天桥,市交巡警支队美兰大队蓝天中队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一名正在扒窃的少年。不料面对围观的群众,该少年却语出惊人:“我今年才14岁,死都不怕,警察抓住我偷东西又能怎样?派出所又不能拘留我。”一番话令围观者目瞪口呆。

  近年来,少年扒手现象已经给一些大都市的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人们出行时往往要加倍小心自己的提包,而溜门撬锁之类的事情发生在孩子身上也屡见不鲜,如何处理这类事件困扰着警方。

  “抓了放,放了抓”法律对少年扒手束手无策?

  少年行窃有很多原因,有些人是受成年人的指使,比如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连续批捕了11个专门操纵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犯罪团伙。这11个犯罪团伙主犯均以不给毒品、打骂等手段指使手下的未成年人到北京繁华地区行窃。这些少年扒手有的是从人贩子手里买来的,有的甚至就是团伙主犯自己的亲生儿女;还有些少年扒手是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因为没有生活来源,他们便将行窃作为谋生的手段。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行窃,就是看重了他们年龄小这一“优势”,而不少小扒手从自己几进几出派出所的经历中,也渐渐明白了年龄是自己的“护身符”。虽然成为扒手的原因不同,但不少孩子经历了多次行窃之后,也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

  对于这些“倚小卖小”的少年扒手,法律真的对他们无能为力吗?难道只能“抓了放,放了抓”?

  公安部治安局六处张处长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所以从法律规定上讲,对于已满14岁的违法少年是可以进行处罚的。

  但张处长同时表示,他们毕竟还是孩子,即使对他们适用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效果也未必就好,而且在拘留所里和其他有不良行为的成年人关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交叉感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韩玉胜说,刑法规定不满14岁的人实施了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实施盗窃行为,从刑法角度讲也是不能处罚的。但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说不追究这种行为。应该看到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受了成年人的唆使,这种人刑法上叫做间接正犯,他们唆使孩子犯罪,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孩子,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或者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小树长歪了硬掰不行”如何矫治苦无良方

  张处长认为,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处罚不是办法,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矫治。

  韩教授说,我们不光有刑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小树长歪了硬掰不行,不能因为痛恨犯罪就要惩罚他们,出发点还是要立足教育。

  很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孩子本身家庭教育就存在偏差,或者干脆没有家,整日流浪街头,对于这部分孩子,寄希望于他们父母的严格管教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对他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又会危害社会,并且矫治不良行为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取得成效的。那么该如何对他们进行管教呢?

  工读学校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成为一个矫治不良少年的场所,并且一直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近几年来它的发展却呈萎缩之势。据统计,目前全国工读学校已由102所下降到76所。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工读学校的招生实行的是“三自愿”原则,即必须得到学生本人、家长、学生原学校三方的同意。虽然工读学校对外更改了校名,学生毕业时也是由教育部门颁发毕业证,但在人们的心目中,还是认为进过工读学校就等于留下了不良记录,因此很多家长往往不愿送孩子去,孩子自己当然就更不愿意去。这就使得不少行为有偏差的孩子得不到及时的矫治。

  而对于流浪儿童来说,对他们的救助保护包括不良行为的矫治也同样面临难题。在不久前举行的“全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有学者就对儿童接受救助是否应实行自愿原则提出质疑。他们认为,2003年8月1日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的自愿性接受救助原则并不适合流浪儿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思斌认为,流浪儿童多数并没有认真思考过自己后面的生活问题,再加上大多受过不良家庭关系的伤害,所以他们主动求助的观念并不强。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认为,如果任由他们自由选择在社会上流浪,很可能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安全。另外,有些流浪儿童在社会上沾染了很多恶习,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但是目前,针对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因此对他们的救助也面临着法律上的困惑。

  为了解决“抓了放,放了抓”的问题,去年7月,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率先在全国采取了对外省流窜到本地作案的少年扒手实行“集中收养看管”的措施,首批7名孩子被集中送到杭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他们白天有3个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活动范围限定在中心里,晚饭后还能看半个小时的电视,其余时间则必须呆在一个20平方米的房间内。这些问题少年如果想要离开,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前来认领。

  日前记者打电话向西湖公安分局询问此事,分局的章警官回答说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是怕这些孩子出去后又会被坏人操纵而故伎重施。孩子被“集中收养看管”后,杭州警方会积极与孩子所在地的警方联系,请求帮助查找监护人。但记者同时得知,这项措施目前已停止实施。据章警官介绍,他们当初的做法开了全国先河,此后一些地方纷纷效仿,然而这项创新之举却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在实践中遇到一些操作上的困难,所以没能坚持下去。

  不要“养肥了再打”司法程序应该提前介入

  有一句戏言形容那些因为年龄小而不能被法律制裁的违法孩子:“养肥了再打”。意思是现在法律拿他们没办法,等他们达到能够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法律对他们将不再“客气”。但这无疑是大家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一棵扭曲的小树苗最终因没有得到及时修正,愈长愈歪,并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实际上,即使对于法律可以惩处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的立足点还应是教育,比如现在很多法院都设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布置得也挺温馨,目的就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既然如此,那么及早动手矫治不是更好吗?

  据韩教授介绍,在美国的有些州以及英国等不少欧洲国家都设有少年教养院,将一些违法少年强制送到里面。但这么做不是为了制裁他们,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改造他们,防止他们在社会上继续游荡生事,教育好后就放出去。

  韩教授认为,我国可以仿效国外少年教养院的方式把一些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强制集中起来,矫正他们的恶习,但这就不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能够决定的事情了,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他赞成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设立一个特别法庭专门来判断违法少年是否应该到少年教养院接受改造。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鞠青也谈到,国外把很多不良少年的违法行为甚至是很轻微的违法行为都纳入到司法程序中管理,而我国的少年法庭却只审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大量的少年违法行为都管不了。事实上,司法程序的提前介入对于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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