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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村居民将享受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10:22 河北日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本报讯(本报记者)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近日,我省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我省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事宜作出详尽规定。

  “通知”指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县两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发展生产、艰苦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作用。

  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收入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水平,对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

  “通知”对保障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对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政府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社会化发放。

  “通知”中提到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慰金等;独生子女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凡欲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民委员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通知规定,农村低保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社会捐赠资金;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由县(市、区)财政按照低保名单直接划拨经办金融机构设立的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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