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检法司实施未成年刑事司法保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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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10:4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5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家政法机关各自制定出台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6月1日同时实施。 其中《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初犯、偶犯、过失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等情形,一般应作出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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