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治疗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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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14:0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来电显示:前几天,一家医院收治一名从7楼掉下的小男孩,主治医生接到手术通知后,迟延一个多小时才到达手术室。此时,这名小男孩已经死亡。如果打官司,该主治医生的行为应当怎样界定?郭承欢 律师回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诊治的不作为可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不作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经确诊或可以确诊的急、危、重患者,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医生对患者未进行检查和处理,不负责任地转科、转院,以致延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二是医师擅离职守,或工作粗心大意,不仔细检查患者,草率从事,或患者因病情紧急,医生接通知后无故不诊治、不处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三是对于急、危、重患者,按当时条件及医师的技术水平,可以也应该积极进行抢救的,但因不负责、推诿,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本案中,该医院的主治医生延迟抢救,很明显是一种不作为的诊治行为。 可见,该医院及主治医生的不作为诊治行为,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当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必须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最终鉴定。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晓辉(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