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患纠纷纳入“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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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1:58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福建省日前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医患纠纷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这一法规,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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