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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木门铁钉射穿眼球 法院判雇主赔偿2.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4:03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文创)一宗简单的室内装修中,工人锯木门时,木头里跳出一枚铁钉,射穿了工人眼球。近日,江北区法院判决雇主负主要责任,赔偿2.4万元;而房主则补偿工人5000元。

  铁钉跳出射伤眼球

  去年7月,江北某小区房主金荣华(化名)装修房屋,与林强(化名)签订装修协议。金在该小区物业公司,为施工人员办理了出入证。

  几天后,林强让其侄儿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工人李某不愿去干,叫另一人去,那人又推荐了何三(化名)去做。

  装修用的实木门系林强购买。两天后,何三用电锯裁割实木门时,未按要求戴防护眼镜,一瞬间,木门内一铁钉跳出,射穿了何的右眼,被医院诊断为右眼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

  何三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主金荣华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3.2万元,并要求林强负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房主难脱爪爪

  房主金荣华辩称,其工程承包给林强施工,受伤者是林强雇请的工人,那惹祸的门也是林强购买,因此应由林强负责。

  而林强则认为,自己与何三都是房主雇的工人,只是分工不同,自己负责设计,何三具体施工。且自己并没直接安排何三干活,而是他人推荐。因此,事故与己无关。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该装修工程的施工内容较简单,也无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施工者的资质,因此房主对施工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义务,不应作苛刻要求。但伤者何三施工活动的直接收益人是金荣华,故金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何三与林强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从双方用工习惯及本次施工作业的人员安排等客观事实看,两人应属雇佣关系。雇主林强应负民事责任。而何三自己未戴防护眼镜,也有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雇主林强赔偿2.4万元,何三自担6000元,房主金荣华应补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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