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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4: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福州6月5日电 记者蔡小伟报道:我国第一部遗体器官捐献地方法规———《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近日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为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条例
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条例规定,禁止买卖遗体和器官。买卖遗体的,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3—5倍的罚款。倒卖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7—10倍的罚款。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06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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