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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要求禁售10类食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7:27 潇湘晨报

  本报北京讯国家工商总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禁售10类食品。通知要求,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一律不得销售,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外包装也要在显著位置清晰标示“身份”才能销售。

  另外7种禁售食品是:1.未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信息、净含量和沥干物
(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6.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京华时报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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