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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最终赔偿额未定,保险公司却与第三者签订免责条款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8:0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5日讯(记者文刚)谭某与一保险公司签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没想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利用第三者急需花钱治疗的心理,仅仅赔付了车辆等财产损失后,便与其签订免责条款,不想继续负责残疾生活补助费。一审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当属无效。

  投保人:赔了一半就没下文

  2001年8月,谭某与海南一保险公司签定合同,购买了机动车保险中的第三者险。2002年7月30日下午7时40分,谭的司机刘某驾车在海口市沿江五路从西向东行驶至与和平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沈某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同年9月4日,海口市交警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双方就有关赔偿数额产生争议,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沈某申请伤残鉴定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对伤残问题不予以一并审理。在理赔过程中,谭某及时将这一情况告诉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在沈某的伤残赔偿纠纷还没结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9月4日,匆忙向第三者沈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52806.68元,而且在赔偿收据上标明“该案一切赔偿责任业已终结”。沈某后向美兰法院就残疾生活补助费提起诉讼,要求谭某赔偿21432元,美兰法院一审判决沈某胜诉。谭某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但法院维持了原判。

  保险公司:同意免责就算完结

  谭某认为,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沈某提出的残疾赔偿纠纷审结后,及时将该案的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其履行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给予拒绝。谭某随后向美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支付保险金18255.20元。

  而保险公司则在答辩状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7条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故他们已就该次交通事故依法理赔完毕。

  法院:单方免责当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人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支付了52806.68元后,就以一切赔偿责任业已终结的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结果是加重了谭某的责任,谭某要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对谭某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保险公司在2003年9月4日拟订的赔款收据中“该案一切赔偿责任业已终结”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因而该条款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8255.20元,作为沈某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文刚辑)

  作者:文刚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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