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家属陷入困境 法院判"受助人"补偿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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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8:27 法制日报 | ||||||||
法院判决:“受助人”补偿英雄家属3万元 本报讯记者吴亚东潘从武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首例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有果,“受助人”补偿见义勇为牺牲的英雄张卫民的家人3万元。
2004年7月12日凌晨6时许,张卫民驾驶出租车途经乌市克拉玛依东路出租车公司门前,发现李智等五名歹徒正在追打出租车司机崔某,并持刀威胁女乘客冯某,张卫民下车制止,终因寡不敌众,被歹徒们砍倒死亡。自治区和乌市两级综治委、见义勇为基金会分别授予张卫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然而,张卫民一家上有老下有小,全家的生活靠他开出租车来维持。张卫民牺牲后,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2004年11月,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智等五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并附带赔偿张卫民家人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五名罪犯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让张卫民七十多岁的母亲不理解的是,儿子是为救崔某和冯某而死的,却得不到他们的任何抚慰。于是老人将崔某和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5年5月16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冯某拒不到庭应诉。崔某应诉了,但在法庭上却辩称:“我不是受益人,我也是受害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卫民为保护崔某和冯某而献出宝贵生命,两人理应对张卫民的亲属进行抚慰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遂判决崔某和冯某补偿张卫民家人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