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将免职调离当作严肃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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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8:50 沈阳今报 | ||||||||
王长明 近日平凉市崆峒区委决定给予五脚踹晕收费站怀孕女收费员的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陈某看守所所长及副科级侦查职务,并将其调离公安机关。(6月5日《兰州晨报》) 脚踹孕妇,致其晕厥,虽然孕妇、胎儿无大碍,但这仍然性质非常严重的故意伤害行
在对待官员违纪违法等问题上,有关方面往往将免职调离当作严肃处理。笔者以为,这是一种非常有害的倾向。从常理上讲,免职调离应当只适用于专业、技能与现任职务或单位不对口的情况。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企业的员工别说是违法乱纪,只要是对现任工作不适应,就要面临下课走人。 官员违法乱纪理应对其所作所为承担责任,从加强对官员约束监督的角度来讲,官员执法犯法,更应罪加一等。因此该降职降级的,该削职为民的,该定罪量刑的都要依法依纪严办,而不应让官员享有任何形式和名义的豁免特权,否则就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造成了司法不公,也有损于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同时,免职调离在现实中常常与异地为官联系在一起,这种处理最终就异化成换个地方继续当官,有的甚至与平级调动并无本质区别。犯事的官员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因为换了地方,落得个清静自在。这使得官员违法乱纪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近乎为零。 正因为这些被免职调离的官员没有受到应有惩处和警戒,对自己以前的胡作非为也缺乏深刻的反省与悔过,他们在新的职位上有可能继续违法乱纪,甚至肆无忌惮、变本加厉,最终走上一条自我毁灭的不归路。因此以免职调离代替依法依纪严处更是对违法乱纪官员的纵容,不但给政府、社会、民众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也往往会毁了这些官员自己,从这一点上说,免职调离是有悖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宗旨的。 可见,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吏,从严治党、从严治官,这种异化的免职调离当休矣! | ||||||||